告知不充分 承担过错责任
去年七月十四日,《健康报》刊登了一起因医院未充分告知引发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于医嘱交代不清,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决负赔偿责任。 案情如下:2001年1月8日,北京尹女士因摔伤到某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右手腕骨折,采取了手法复位后石膏托固定。1月11日,尹女士到医院复查,被确认为:骨折对位、对线好、继续固定。2月9日,尹女士再度复查时被确认为:骨折已愈,但位置不理想。4月13日,诊断为:右腕骨折,有轻度畸形。尹女士遂将该院诉至法院,称自己2月9日到医院拆石膏,发现骨折畸形愈合时,才知道其实半个月前就应更换石膏;但1月11日复查时大夫只字不提,只告知复位很好,不必再吃药,而且石膏至少要打一个月。尹女士要求医院赔偿全部损失2.8万元。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医院未充分告知尹女士及时复查的必要性,导致未及时发现骨折端移位,存在医疗缺陷,应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终审判决:医院赔偿尹女士医药、误工、交通、复印等费用共3,750元。 点评: 本案说明:告知义务是医疗人员的法定责任;医嘱交代不清,就是告知不充分;告知不充分就是有错,有错就要承担过错责任。因此,在医疗活动中,履行告知义务绝对不能忽略。
甘忠荣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