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麻醉科、手术室
科室介绍
行政科室
药剂科
中西医结合专科
急救站
检验科
功能科
放射科
护理部
内Ⅱ科
内Ⅰ科
外Ⅱ科
外Ⅰ科
妇产科
儿 科
欢迎进行在线QQ交流:
QQ1:654402073六枝人民医院为您服务
QQ2:358220656六枝人民医院为您服务
六枝特区公众信息网
六盘水市公众信息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中央人民政府
贵州省卫生信息网
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
贵州省疾病控制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内容搜索  
高级搜索
 
您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医院管理年>文章列表
 
人身损害赔偿规定法律问答

2007-10-30 11:54:02
【字体:
1、什么是诉讼时效?
2、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少?
3、诉讼时效期间的何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什么?
4、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多少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6、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是否支持?
7、何为诉讼时效中止?何种情形下诉讼时效中止?
8、何为诉讼时效中断?何种情形下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9、公民身体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或过失的,是否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10、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应当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1、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12、共同危险行为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1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哪些项目的赔偿?
14、医疗费数额如何确定?
15、误工费数额如何确定?
16、护理费数额如何确定?
 

-----------------------------------

1、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2、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3、诉讼时效何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4、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多少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5、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6、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是否支持?

    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7、何为诉讼时效中止?何种情形下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8、何为诉讼时效中断?何种情形下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9、公民身体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或过失的,是否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10、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应当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11、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共同危害行为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的,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害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哪些项目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如下项目的赔偿: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备注:在后面的问答中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介绍每个项目数额确定的具体规定。

14、医疗费数额如何确定?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15、误工费数额如何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16、护理费数额如何确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17、交通费数额如何确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18、住院伙食补助费如何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19、营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20、残疾赔偿金数额如何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21、残疾辅助器具费如何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22、丧葬费数额如何确定?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23、哪些人为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如何确定?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24、死亡赔偿金数额如何确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 六枝特区人民医院)

打印】【关闭
关于本站 | 网站声明 | 常见问题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医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
六枝特区党政信息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0858-5324658
地址:六枝特区人民政府大楼四楼 邮编:553400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