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医生粗心大意,漏诊了患者的糖尿病,结果在为患者完成颈椎手术后,患者“意外”出现严重的中毒症状,险些丢掉性命。法院据此判定该医院赔偿患者精神抚慰金等七万佘元。
1999年9月,家住鞍山的张女士感到背部发紧、腰疼痛、抽筋、双腿活动不灵, 便专程从鞍山来到沈阳市一家医院就医,并住进了骨科病房。医生经过检查,认定张女士患的是颈椎病,需手术治疗。住院十几天后,医生为张女士完成了颈椎手术。
术后次日,张女士突然出现心率加快、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进而出现昏迷、不能进食,生命垂危。院方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张女士会诊。确定张女士是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随后,经过20天的治疗抡救,张女士才脱离生命危险出院。
张女因此对医院大为不满,去医院论理。但医院不与张协商。2002年,张女士诉至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双方根据有关程序进行了医疗鉴定。
2004年,辽宁省医学会得出最终的鉴定结论:张女士在入院前就出现口渴、多尿等明显的糖尿病症状,而且手术前的化验也表明张女士患有糖尿病。但医生却对此认识不足。在手术前、手术中均没有采取治疗措施,致使患者在手术后糖尿病加重、出现中毒症状。因此,专家们认为在这起医疗纠纷中,系张女士就诊的那家医院存在漏诊、从而延误诊断治疗、延长患者住院时间、增加了医疗费用。这一医患纠纷被确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根据上述事实、鉴定结论作出判决:院方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购药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五万余元,另加精神抚慰金二万元。
点评:
此案说明,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应准确诊断,而诊疗过程中已显示患有其他应及时治疗病症状时,决不可粗心大意而导致漏诊。否则,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2005年9月22日<<现代护理报>>报道改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