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31日,健康报刊登一案例。2002年9月,储某8 岁的儿子因癫痫首次发作,到当地卫生院就诊。经紧急救治、患儿抽搐仃止。但意识一直未清醒。患者因病情重需转往上级医院治疗。医生建议转院进一步检查。但卫生院没有派车护送。不想,患儿在转院途中死亡。其父母以卫生院医疗行为有过错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南通市医学会对该纠纷争议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不属医疗事故,但卫生院在诊治过程中,对患儿病情的严重程度及予后认识不足,缺乏积极处置,转院过程中未能根据患儿病情派医护人员陪同,存在过错。”
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该纠纷因卫生院设有认真执行卫生部颁发的《医院工作制度》及补充规定所致。该工作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置处理。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 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 但卫生院对这些规定不熟悉。经法院调解,最后达成卫生院补偿患方三万余元的协议,并按协议履行结案。
点评:不属医疗事故因医方存在过错负赔偿责任,实为憾事;这说明,加强法规、规章制度学习的重要性、以规范医疗行为。从而减少、避免医疗损害事件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