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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替代按手印 病历真实全被否

2008-01-16 13: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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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婴儿在某医院正常出生。出生后检查没发现任何异常。但在第三天婴儿洗澡后不久,其母发现孩子的头顶部出现了血肿。经B超检查,提示婴儿头顶部两侧分别有1cm×1cm和5cm×3.9cm大小的头皮血肿。医生立即进行了相应的治疗处理。几天后,婴儿随母出院。约一月,该婴儿就医,检查结果为:“面色畧苍黄,左侧头皮血肿,局部有波动感”。五个月后,婴儿再次就诊。経过×线摄片和头颅CT扫描显示, 左颞顶骨骨板下呈层状分离, 报告诊断为为:“左颞顶骨骨折”。
       于是,患儿的父母遂以该院护士在为婴儿洗澡时,致使头部碰撞在硬物质体上而造成头颅血肿、颅骨骨折为由,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93万多元。患方同时向法院提供了他们自行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患儿出具的鉴定书。该鉴定书认为:患儿左颞顶骨内板有内陷,颅骨外成二层骨板等,为头部受到外界较强大的钝性暴力直接作用形成。
       在诉訟过程中,医院应患方和法庭的要求,出示了患儿的住院病历,但患儿家属在法庭上对此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患儿之父母提出,病历中婴儿出生记录上的母亲手指印不是婴儿母亲所留。经刑事技术指纹鉴定,确认病历上的指纹是该院某护士的指纹。据此,患方提出否定病历的真实性和医疗行为的欺诈问题,并要求医院承担损害责任。医院在答辩中称,产妇出院后,对病历归档时,发现婴儿的母亲没有按规定在病历上留下指印。为完善病历,便由护士代为按上-个指印。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医院承担患儿的医疗费用两万多元。
 
点评:病历是医务人员执行医疗行为的依据和记录,也是医务人员据以证明自己医疗行为正确、合法的依据。此案中,被告医院向法庭提交的病历存在明显缺陷,至少在患方举证这一部份是伪造的。患方正是利用了这一点说明医方提供的病历是虛假的,否定了病历的真实性。从而达到令被告医院举证不能的目的。
       此案说明:患方应签字、按手印不能忽视;医方不能简单视为手续问题。医疗机构不能在事后修改、“完善”甚至伪造病历。否则,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案件,被法庭确定为无效,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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