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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名誉权不容侵害

2008-02-15 13: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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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某因头痛、头晕到某医院就诊。医生检查后,为其肌肉注射安痛定、静脉滴注20%的甘露醇等治疗。但汪某仍不治死亡。次日,汪某的家人提出尸检申请。而某法医学鉴定中心的尸检结论为:“汪某因脑血管畸形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积血致死。”     
       之后,汪某家人多次前往医院摆放遗像、封堵医院大门。医院无法阻止死者家属的行为,向警方报案。民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无效。为此,医院以患方侵犯了医院名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
医方称:死者家属到医院闹事,散布谣言,纠缠当事医生,使医院名誉受损。要求死者家属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名誉损失费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中,原告医院的名誉权依法受法律的保护。死者在该医院医治无效死亡,其家人如果认为存在医疗过错,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但死者家人釆取闹医院的办法,其行为不仅具有违法性,还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诊疗活动,影响了他人对该医院的社会评价,使医院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而患方这些违法行为的主观过错是明显的,且与医院名誉受损有直接因果关系。为此,法院认定患方侵犯了医院的名誉权。遂作出患方赔偿医院叁仟元并赔礼道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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